全国咨询热线:13926824945
当前位置:首页 > 球阀

福建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4-04-17 22:39:58 作者:乐虎nba直播免费高清 点击:1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维护校园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福建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单位及驻校其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遵循国家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律和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落实责任。

  第四条全校师生员工及在校居住、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每位师生员工都应掌握防火、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都有自觉维护校园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领域承担消防工作的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校内各单位和驻校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并作出决策。

  第七条保卫部门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和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规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指导督促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检查各单位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校园内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情况,定期组织校园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开展重要时间节点、寒暑假、大型活动等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相关的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存放、使用和管理。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监督指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逐步的提升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九)受理驻校其他单位及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或装饰装修工程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以及开展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一)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防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实施演练。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识和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每学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在开学、放假及重要节庆前应全方面开展有明确的目的性的防火安全检查,检查检验测试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八)设有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单位,应依照国家标准执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拥有相对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不得将消防控制室挪为他用。

  (九)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按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备案审查和验收。

  (十)配合保卫部门履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职责,及时整改、消除本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按照消防救援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置火灾事故;履行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消防重点单位(部位)的管理部门,应按照本规定要求,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严格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防火安全。

  (一)宿舍(学生公寓、青年教师公寓、员工宿舍等)、食堂(餐厅)、教学楼、医院、体育场(馆)、礼堂(报告厅、电影院等)、商贸场所、酒店以及其他文体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数据中心机房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若发生火灾会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条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招生和就业招聘等大型活动和展览的单位,主办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相关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律和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学校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有保卫部门人员参加。

  实施工程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消防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学校档案和保卫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校园内严格明火管理。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人员密集场所、营业区域在使用或者营业期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影响消防安全的作业。因特殊原因确需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向保卫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落实现场监管人和采取对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一定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不得用作学生宿舍。任何生产、经营等场所和实验室内不准人员住宿。

  第十四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识、建立管理制度,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管理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利用地下空间或者架空层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和经营性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并报保卫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严禁在教室、宿舍、实验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瓶车。严禁违反用电安全规定对电瓶车充电,严禁电瓶车或电池进入室内空间存放或充电。

  第十七条校内有出租性质的房屋(含公有住房),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和使用人员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使用方负责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建立完整防火安全管理档案(简称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内容信息应详实、准确,能够全面反映本单位的防火工作基本情况,并依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设施或占用防火间距。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可以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条各单位所属场所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及灭火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检查和维护;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防排烟等消防设施,在保卫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相关使用单位负责检测维修。

  第二十一条学校消防供水管网和消防水系统由后勤部门会同基建、保卫等部门定时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运行;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关闭校园内的消防供水阀门;非紧急状况下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消防栓及消防箱内器材。

  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消防安全工作需要,设立消防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消防经费大多数都用在校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装备水平提升,消防设施设备检验测试、维护、维修和火灾隐患整改。消防经费的使用应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二十三条学校微型消防站设置站房(可与消控室、门岗值班室等合用),配备少数的灭火、通信、防护等器材装备,配备个人防护服,并设置明显标识。学校微型消防站建立值班备勤制度,确保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

  第二十四条学校志愿消防队由保卫部门直接领导和管理,志愿消防队队长由保卫部门负责人担任,队员由保卫干部及安保人员组成。学校志愿消防队根据真实的情况配备灭火器、水枪、水带、对讲机等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各单位应抽调人员组成本单位志愿消防队,以应对有几率发生的火灾情况和应急疏散。

  (四)各单位每月防火检查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第二十七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的需求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六)宿舍、图书馆、实验室、档案馆、文物保护建筑等单位应落实每日夜间防火巡查。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防火巡查人员要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组织扑救。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要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识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任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和保卫部门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

  第三十条各单位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应立即向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间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有可能引发火灾或者若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对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三十一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及时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签字确认后,以书面形式报保卫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保卫部门负责制定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一)组织机构:包括现场指挥部、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实验室特点制定相应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报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校内各单位应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规划。各单位须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修订完善相关预案。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实行准入制度,开展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和防火技能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学校相关媒体平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宣传。

  消防演练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演练的影像资料和文字材料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对新上岗、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员工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所属员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岗前培训,并纳入工作计划。

  第三十八条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综治安全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内容,并对消防安全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九条对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追责问责;涉及驻校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移交消防救援部门处罚。造成重大以上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对不履行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书》规定的职责或履职不力者,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惩处。对保卫部门下发的消防隐患整改通知书拒不签字或拒不执行整改的单位不得参评各类先进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人员不得参评各类先进工作者。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师大学校办〔2009〕57号)同时废止。


相关产品/ RELATED PRODUCTS